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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瞒天过海”,赔了夫人又折兵

发表于2008-05-05
以房产证作抵押借了12万余元债务,又悄悄以房产证丢失为由补办新证,将9.5万元买来的208平方米的房屋5万元低价转让。这名转让人因低价转让财产被债主告上法庭。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这位房主低价转让合肥房产的行为无效,并判令他赔偿债主请律师打官司的5000元代理费。
2001年12月12日,侯先生与翟先生、合肥昌达印刷厂(投资人为李女士)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确认翟先生欠侯先生借款128600元,该款最迟应于2005年底前全部还清。翟先生在杏花镇刘冲村有套208平方米住房,是他在2001年9月以9.5万元的价格从李女士处购买的。翟先生将此房的房产证交侯先生保管作“抵押”,但双方没有到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翟先生欠款不还,侯先生两次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翟先生归还借款。判决生效后,侯先生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时他才发现,翟先生已将此房产办了新房产证并低价转让了。
原来,2002年10月,翟先生以房产证遗失为由,向合肥房产局包河分局申领了新房产证。2003年5月,翟先生与李女士签订转让协议,悄悄以5万元价格将上述住宅转让给李女士,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侯先生认为,由于翟先生低价转让房产,使其债权不能实现,遂将翟先生和李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地产转让协议,并赔偿他请律师打官司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及诉讼费用。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翟先生与李女士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二人赔偿侯先生律师代理费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目前,这一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发表于2008-12-27
顶啊顶啊,别沉了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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