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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据说仲裁官司开打了

发表于2006-06-19
最新消息:经过律师极力争取并催促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基本能体恤大学湾广大业主心情,已决定6月20日进行第一次仲裁不公开庭审,我们正在积极准备如何在庭审中痛快揭露开发商劣质工程。本案由三名仲裁员共同审理,我方选定仲裁员为蔡志强,旺荣选陆建明(据说是公证处的?),仲裁委指定本案首席仲裁员为贾国先(可能是市法制局的副处长),大家都不认识吧?呵呵~~可惜因仲裁不公开审理所以还不允许大家来旁听,但希望大家给予支持和关注。附:2002年《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审不公开进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发表于2006-06-20
仲裁委员会能解决当然最好!否则将会演变成诉讼!
发表于2006-06-20
仲裁过的还能诉讼吗,了解一点法律常识好不好?
发表于2006-06-20
我还真的不懂这个法律呢。要去学法了
发表于2006-06-20
而对于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第9条第1款“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只有无条件的接受,并且没有任何救济措施,除非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才能就该纠纷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表于2006-06-20
仲裁调解,根据《仲裁法》第52条第3款“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之规定,也对仲裁调解给予了相应的救济措施。
发表于2006-10-09
各位,我刚考完司法考试

关于仲裁,我的理解是,不能以同一理由,但可以用其它理由

比如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这就变成了另一个官司,如果法院判决的确仲裁有误,就会撤销仲裁,就可以再起诉或者仲裁。

还可以换当事人另行起诉

还有问题,可以和我联系: QQ:537810  一起讨论
发表于2007-03-07
佩服你,能发这么好的帖子,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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